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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州市安吉县两化融合贯标奖励政策:关于加快工业经济高质量赶超发展若干政策的意见(2023-2025 年)

       导读:关于加快工业经济高质量赶超发展若干政策的意见(2023-2025年)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县直各单位: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省市经济工作.....

湖州市安吉县两化融合贯标奖励政策:关于加快工业经济高质量赶超发展若干政策的意见(2023-2025 年)

关于加快工业经济高质量赶超发展若干政策的意见(2023-2025 年)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县直各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省市经济工作会议精神,按照省市《关于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及我县《关于进一步加快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的文件要求,全面推进工业经济高质量赶超发展,高水平打造生态文明典范城市先行区,高质量建设国际化绿色山水美好城市,现制定以下政策。

一、支持先进制造业群链培育

1.鼓励企业做精做优。对获评县年度明星企业、高成长示范企业、经济人物,分别授予不同价值奖牌,并对明星企业在生态广场树旗,在城市大屏展播。对当年财政贡献、工业销售投资、外贸出口等方面相关优秀企业授予奖牌,并在年度经济发展大会上予以表彰。支持产业链兼并重组。对首次被认定为国家级制造业单项冠军示范企业(产品)、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省“雄鹰”企业、省级“隐形冠军”企业的分别给予企业 60万元、50 万元、50万元、30万元奖励。

2.激发企业创新活力。对认定为国家级、省级重点领域首台(套)产品的,分别奖励50万元、20万元。对首次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的,分别奖励100万元、50 万元、5 万元。对首次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企业工业设计中心,分别奖励50万元、20万元、5万元。对列入省级产业链上下游企业共同体的牵头企业,奖励20万元。单个企业通过省级新产品鉴定并形成生产能力的3项及以上奖励 4万元。

3.加强制造业人才支持。对企业年销售收入达到 10 亿元、30 亿元、50 亿元、100 亿元以上,且上年度亩均税收高于全县规上工业企业平均水平的企业,分别给予3名、6名10 名、15 名在县内企业领取工资薪金的企业高管予以奖励。对个人在安吉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工资薪金在50万元(含)以上的实行阶梯奖励,其中工资薪金在70万元(含)以下部分的,按工资薪金的 4%予以奖励;70-100万元(含)部分,按5%予以奖励;100万元以上部分,按6%予以奖励。根据企业上年度纳税情况每年给予年度“明星”企业及“百强”企业员工子女在县城区范围内 1-10个幼儿园(摇号资格)或义务段入学名额(方案另行制定)。

4.支持企业绿色发展。对获评国家绿色工厂、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工业产品绿色设计示范企业、绿色设计产品的,分别给予 50 万元、20 万元、20 万元、15 万元的奖励;对获评为省级绿色低碳工厂、零碳工厂分别给予30万元奖励;对获评为省级绿色低碳供应链管理企业的,给予30万元奖励;对设备投资额100万元以上,项目节能量100吨标煤以上的绿色化技术改造项目,按设备实际投资额的10%给予奖励,单个项目最高奖励50万元;对列入自愿性清洁生产审核计划并通过审核验收的给予企业5万元奖励。

5.支持绿色家居企业树品牌拓市场。支持创建国家级区域公用品牌集体商标,创建成功后对创建主体一次性奖励100万元。对行业协会等组展单位组织同一行业企业赴地级市以上政府所在地的专业市场(会展中心)进行统一展销,每次组织 30 个以上企业且面积在8000平方米以上的,给予组展单位补助15万元。扶持线下市场运营,对上年度国内销售收入 2000万元以上的企业,每在国内新开设一家直营门店且正常运营满半年的,给予门店租金10%的补助,单个企业补助最高不超过 50万。

6.鼓励企业数字化改造。对经备案后开展数据价值化(建设“企业大脑”)工作的企业奖励直接投入的50%,单个企业不超过50万元。全力支持绿色家居等行业规上企业数字化改造,对采用N+X模式经备案后建设并通过验收,样本试点企业补贴 50%,扩面企业补贴25%,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 30万元,实施方案另行制定。对认定为省级智能工厂数字化车间建设的项目给予每项 30万元、15万元奖励;省级“未来工厂”被列为创建培育名单和认定分别给予100万元、200万元奖励;被认定为市级“未来工厂”的企业,给予50 万元奖励。企业列入国家级、省级“新一代信息技术与制造业、或互联网与制造业融合发展试点示范企业”的单位,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奖励,通过工信部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现场评定且获得证书的企业给子10万元奖励,鼓励企业深度上云,对当年认定为省级上云标杆企业、省级制造业“云上企业”的规上企业,给予20万元奖励。支持工业互联网平台项目建设,相关工业互联网平台项目列入省级培育名单的给予 30万元奖励,完成认定的再给予10万元奖励。对当年购入三轴以上机器人50万元-500万元,给予5%奖励。

二、支持企业发展电子商务

7.支持电商企业做精做强。对通过跨境电商综试区监管模式开展进出口业务且年交易额达到200万美元及以上的企业,每 200万美元跨境电商出口额给子1万元的资金奖励。此项奖励上限为 500万元,若本项申报奖励总额超出 500 万元的,对符合条件的申报对象按比例实行奖励。

8.支持直播经济发展。对正常运营满半年,直播间达到10 个、20 个、30 个及以上且网络销售额达到 3000 万元、5000万元、1亿元的直播园区(基地),且每年开展培训10场以上,分别给予园区(基地)运营主体一次性10万元、15 万元和 20万元的资金补助。对全年开展数字生活新服务直播活动 20 场以上的,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对经认定的电商直播式示范类共富工坊,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其中三星级共富工坊一次性奖励10万元。对单个直播平台粉丝量达 10 万且年度直播带货销售额达500 万元的电商主播给予每人2万元一次性奖励。

9.支持跨境电商发展。对在第三方知名跨境电商平台新开设店铺且有境外销售额的本地注册企业,给予每个店铺1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单个企业每年最多奖励3个店铺,奖励不超过3万元。对于使用自主品牌,通过跨境电商平台及品牌独立站进行全球推广,开展跨境电商销售的企业,给予广告费用 50%的资金扶持,单个企业不超过 10万元。

10.推动电子商务示范创建。对被首次认定为省 3A、4A、5A 级电子商务企业、产业基地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2万元。对获得国家级、省、市级商务部门认定的其他电子商务类荣誉,分别给予 20万、10万、5万元一次性奖励。对经商务部门备案认定的县级电子商务公共服务中心,经考核后按照优秀、良好、合格三个档次分别给予每年30万元、20万元、10万元的运营经费资助。

三、支持企业质量标准品牌与知识产权创新发展

11.鼓励企业品牌创建。经县市场监管局认可,对首次通过“浙江制造”品牌认证、完成“品字标”贴标亮标四个百分百并建立实施首席质量官聘任制度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 20万元,获得“浙江制造”国际互认证书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对首次通过绿色产品认证并完成贴标亮标的工业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 20万元。

12.支持企业质量标准提升。鼓励企业质量提升,对获得省(创新)、市、县级政府质量奖并建立实施首席质量官聘任制度的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20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鼓励企业标准提升,经县市场监管局认可,对为主制订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浙江标准”、“浙江制造”团体标准的,按每项标准分别给予80万元、40 万元、10 万元、20 万元、20万元奖励;对参与制定国际、国家标准(排名第2、3位)的,按每项标准分别给予 20 万元、20 万元奖励。对成功创建国家级、省级标准化试点项目的,分别一次性奖励主要承担单位 20万元、10万元。鼓励企业管理水平提升,对获批省“中小学质量教育社会实践基地”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对经县市场监管局认定实施“质量管家”服务模式的企业,每家奖励1万元;被列为“质量管家”服务模式示范点的企业,每家奖励 10 万元。

13.鼓励企业知识产权创造运用。支持企业实施专利战略,经县市场监管局认可并首次通过国家知识产权管理规范认证的,每家企业一次性奖励4万元。增强企业商业秘密保护意识,培育一批商业秘密保护示范基地,对经市市场监管局新认定的市级商业秘密保护基地的,给予3万元奖励。推广专利权、商标权质押贷款业务,经县市场监管局认可后,办理质押登记手续。对于贷款人发放的专利、商标质押贷款项目,经核准后对同一质押期一次性给予贷款人年贷款额度0.5%的奖励(续贷除外);企业以专利权、商标权质押贷款的,以一年期计算,按放贷当月贷款近一年期 LPR 利率给予20%的贴息补助,同一企业当年补助不超过10万元(未满1年的,按实际期限折算)。积极推动知识产权保险,对企业或社会组织以专利权、商标权、地理标志向保险公司购买知识产权保险的,给予实际支付保费金额的50%资助,单个企业或社会组织一个年度内知识产权保险保费资助总额最高不超过5万元。

四、附则

政策奖励时,按照“亩均论英雄”改革相关文件要求执行(即奖励兑现按上年度企业亩均综合评价结果运用)。当年度在环保、税收、安全生产等方面发生重大违法案件受处罚的企业、人才工作考核未达标的企业,在政策兑现时均实行减半享受。对当年度纳入国家、省级安全生产“黑名单”管理的企业,不享受本政策。

本政策中,涉及投入和投资类金额均以不含税价计;涉及建设工程类的,以竣工验收日期为准。本政策财政资金归口使用渠道不变,对同一项目各级财政奖补资金,由县财政统筹安排,就高奖励,不重复享受。

《安吉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工业经济高质量赶超发展若干政策的意见》(安政发(2021)5号)废止。涉及原有其他文件政策内容与本政策不一致的,按本政策规定执行。

本政策执行时间为 2023-2025年,以独立法人企业为政策享受单位,不作企业之间合并后享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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