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新型工业化的重要论述,认真落实国家、省、市关于推进新型工业化的工作部署,扎实推进新型工业化,加快建设工业强县,制定如下措施。
一、支持产业集群发展
1.推进产业园区建设。以化工产业园、高科技电子产业园、医药产业园、新家装产业园为主阵地,进一步集聚要素资源、创新体制机制,加快基础设施建设,完善公共服务体系,促进项目向园区集中、产业向园区集聚,推进产业集聚集群集约发展。以产业特色明显、功能配套齐全、服务管理规范为重点,加快新建、改造、提升一批小微型企业产业园,具体扶持措施参照《小微型企业产业园奖励细则》(郯政办字〔2023〕36号)执行。(责任单位: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县发展改革局、县财政局、县统计局、县行政审批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培育主导产业集群。以绿色化工、农业食品、建材家居、医药器械、电子信息等主导产业为重点,实施机器换人、产品换代、节能减排、安全增效为主要内容的数字化、智能化改造工程,培育发展新动能。充分运用新旧动能转换基金、种子基金等基金作用,促进主导产业集聚区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培植壮大一批龙头企业,积极推进企业开展科技创新、技术改造和品牌创建。(责任单位: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县发展改革局、县财政局、县科技局)
3.加快推进项目建设。以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经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备案,总投资额在1亿元以上且当年投资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工业项目。或总投资额在2000万元以上且当年投资额在500万元以上的企业技改项目为入选条件,以土地使用证上时间为开工时间,以立项手续上的建设周期为奖励年限(超年限不奖励),根据项目当年实际投资额(以应税发票为准)及资金到位率,综合评选年度优质投资项目奖6名。其中,一等奖一名,奖励15万元;二等奖两名,各奖励10万元;三等奖三名,各奖励5万元。(责任单位:县发展改革局、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县行政审批局、县财政局)
二、鼓励企业做大做强做优
4.鼓励企业升规。对当年首次年度纳统的工业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当年首次月度纳统的工业企业一次性奖励6万元,与前一档不重复奖励。乡镇(含街道、产业区)、郯城经济开发区、县高新投集团,每净增1家规上工业企业补助乡镇(含街道、产业区)、郯城经济开发区、县高新投集团1万元。若企业曾经被退库再次升规纳统的不再享受此项奖励。(责任单位:县统计局、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县财政局)
5.支持企业做强。对年产值首次超过1亿元、5亿元、10亿元、20亿元、40亿元、50亿元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分别奖励1万元、5万元、10万元、20万元、40万元、50万元,就高不就低,不重复奖励。以连续两年产值增幅均在15%以上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为评选条件,根据产值、收入两年平均增幅等综合评选优秀成长企业6家,每家企业奖励10万元。(责任单位:县统计局、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县财政局)
6.支持企业做优。当年新获批国家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省级“专精特新”企业分别奖励50万元、20万元;国家级制造业单项冠军示范企业、培育企业和省级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分别奖励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省级“独角兽企业”“瞪羚企业”分别奖励100万元、30万元。支持企业参加中国国际中小企业博览会等境内外展销活动,对其参展的展位费给予50%补助,单个企业最高补助不超过10万元。(责任单位: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县财政局)
7.支持企业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和提升品牌质量。大力实施品牌帮扶工程、质量标杆工程和优秀专利产业化示范工程,切实打通知识产权保护创造、运用、管理、服务全过程,提升企业产品质量和市场竞争力,具体扶持措施参照省市专利奖励、标准化创新激励及郯城县《关于加强知识产权和质量提升工作的实施意见》相关规定执行。(责任单位:县市场监管局、县财政局)
8.扶持优质企业挂牌上市。支持主导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龙头企业借力资本市场发展壮大,对在沪深(主板、科创板、创业板)、北交所、境外上市,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新三板”)挂牌及在齐鲁股权托管交易中心等省内柜台交易市场挂牌交易的企业实行政策性奖补,具体奖补措施参照《关于全面推进企业上市五年行动计划的实施意见》(郯政办字〔2021〕53号)执行。(责任单位:县财政局)
9.加强企业家队伍建设。每年设立100万元企业家培训专项资金,用于企业家培训、企业高管战略培训,到全国先进地区、同行业领军企业、高等院校等学习先进经验,拓宽企业家发展视野,创新思维方式,全面提升企业家决策能力、管理能力、创新能力,打造一支视野开阔、境界高远的高素质企业家队伍。每年选树“人才引领型企业”5家左右,每家企业给予人才专项经费奖励5万元,授予企业负责人“伯乐企业家”称号。综合考虑产值、带动就业、捐助、研发创新、经营年限等因素,从制造业企业中评选“功勋企业”1家、“杰出企业”2家、“优秀企业”3家,分别授予相关企业负责人“功勋企业家”“杰出企业家”“优秀企业家”荣誉称号,并奖励“功勋企业家”税后现金20万元或同等价值奖励;奖励每名“杰出企业家”税后现金10万元或同等价值奖励;奖励每名“优秀企业家”税后现金5万元或同等价值奖励。(责任单位:县委组织部、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县财政局)
三、促进企业转型升级
10.支持企业技术改造。对符合县域产业发展方向的工业企业技术改造项目,购置国内外先进水平的生产设备,实际总投资额500万元以上或实施智能化技改购置智能化设备投资额100万元以上的,凭购置发票,按5年期LPR(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给予一次性贴息补助(无银行贷款的视同贷款),单个项目最高贴息补助100万元。(责任单位: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县财政局)
11.支持企业加大科技创新力度。新获批国家级、省级、市级“一企一技术”研发中心的企业,分别奖励30万元、20万元、10万元;新认定国家、省级首台(套)技术装备、关键核心零部件的企业,分别奖励100万元、50万元;新认定国家、省、市制造业创新中心的分别奖励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实施科技型企业梯次培育计划,对新认定和重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新获批科技研发平台进行奖补,具体奖补措施参照《关于提高科技创新能力的实施意见》(郯政办字〔2021〕12号)、《关于加快推进科技成果转化的意见》(郯政办字〔2023〕35号)执行。(责任单位:县科技局、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县财政局)
12.鼓励企业加强工业设计。加快工业设计创新引领,助推企业转型升级、提质增效,当年新认定国家级、省级、市级工业设计中心的企业,一次性分别奖励30万元、20万元、10万元;新认定省级服务型制造示范企业、服务型制造示范平台的,分别奖励20万元。(责任单位: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县财政局)
13.鼓励企业实施安全转型升级。全面提升企业安全生产水平,实行安全生产奖励、安全升级补助。具体奖补措施参照《郯城县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管理提升本质安全的意见》(郯办发〔2021〕9号)执行。(责任单位:县应急局、县财政局、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县发展改革局)
四、鼓励企业绿色节能发展
14.引导企业推进绿色发展。积极推广节能新技术、新产品,创建一批节能推广应用示范项目。严格执行产业政策和环保标准,综合运用环境保护、安全生产和节能减排“三个工具”,倒逼产业转型升级,引导企业淘汰落后产能。加快推进绿色发展,对获评国家、省级绿色设计产品的,一次性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对获评国家、省级、市级绿色工厂或绿色供应链管理示范企业的,一次性分别奖励30万元、20万元、10万元。对通过国家、省循环经济示范企业验收的,一次性分别奖励20万元、10万元。(责任单位: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县发展改革局、县财政局)
15.实施亩产效益综合评价奖励机制。当年参加全县亩产效益综合评价的工业企业中,以亩均销售收入、单位能耗销售收入等综合计算得分,评选出亩产效益综合评价奖六名。其中,一等奖一名,奖励15万元;二等奖两名,各奖励10万元;三等奖三名,各奖励5万元。(责任单位: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县统计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财政局)
五、支持发展数字经济
16.支持企业信息化建设。鼓励开展智能化改造和数字化转型,对当年获得市级以上数字化车间的进行分级奖励,市级、省级、国家级分别奖励5万元、10万元和20万元。对当年获得市级以上智能工厂的进行分级奖励,市级、省级、国家级分别奖励10万元、20万元和30万元。对当年入选山东省数字经济“晨星工厂”培育库的,一次性奖励10万元。对当年获评临沂市工业互联网应用标杆企业或项目的,一次性奖励10万元。对当年获评国家级工业互联网试点示范项目或新一代信息技术与制造业融合发展试点示范的,一次性奖励50万元。对当年首次通过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认定的,分别按照A级10万元、AA级20万元、AAA级及以上50万元的标准给予奖励(2023年及以前已获得该项奖励的企业,再次通过A级、AA级不再予以奖励);对当年首次通过数据管理能力成熟度评估(DCMM)认证的企业,分别按照受管理级(L2)15万元、稳健级(L3)20万元、量化管理级(L4)及以上50万元的标准给予奖励;对当年首次通过国家智能制造能力成熟度评估体系二级(规范级)、三级(集成级)、四级(优化级)认证的工业企业分别给予15万元、20万元、50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县财政局)
17.加强数字化典型引领。每年组织工业企业申报郯城县数字化转型示范企业,经评审后,对申报成功的每家企业一次性奖励20万元。(责任单位: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县财政局)
18.支持企业上云和5G应用。对列入省级、国家级上云标杆(示范试点)的,分别给予20万元、30万元奖励。获评省级、国家级5G应用场景的优秀案例,分别给予20万元、30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县财政局)
19.鼓励数字经济企业做大做强。对首次升入规模以上互联网、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对经省工信厅认定首版次高端软件项目,给予30万元奖励;对列入省工信厅工业互联网应用、云计算、数字化转型、机器换人、智能制造等服务机构名单的,给予10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县科技局、县统计局、县财政局)
20.推动数字经济企业上规模。鼓励企业从主营业务中剥离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务,注册成为独立运营的企业法人。对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收入首次过5000万元、1亿元、2亿元且占主营业务收入30%以上的,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20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县行政审批局、县统计局、县财政局)
六、保障机制
21.加强组织领导。充分发挥县工业运行指挥部统筹协调作用,县政府分管领导牵头主抓,工信部门具体负责,发改、财政、统计、应急、生态环境、科技、金融、市场监管等职能部门各司其职。各部门负责具体奖励条款的认定,县工业和信息化局牵头负责汇总,奖补实行年度兑现。
22.严格资金管理。强化对奖扶资金的监督管理,资金审批要严格把关、客观公平,资金使用要符合要求、发挥实效,并定期开展检查评估,对履职不到位的部门和单位,依纪依法严肃问责;对弄虚作假的企业,除全额收回已拨付的扶持资金外,5年内不得申报专项扶持。
23.广泛宣传引导。通过传统媒体与新媒体相融合的方式,广泛宣传引导,及时推送扶持工业企业发展的奖励措施、重大举措、典型案例,对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进行表扬通报,引导全社会共同关心和支持工业企业发展,为促进全县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七、附则
24.为发挥财政资金激励作用,推动企业提质增效,当年度企业亩均效益达到3万元(含)以上的,企业所获县级财政奖励按100%标准执行;亩均效益1万(含)至3万元的,企业所获县级财政奖励按80%标准执行;亩均效益5000元(含)至1万元的,企业所获县级财政奖励按60%标准执行;亩均效益5000元以下的,企业所获县级财政奖励按50%标准执行。新建项目、在建项目、投产时间不超过三年的企业不受上述亩均效益限制。
25.企业出现下列问题之一的取消其享受资格:发生较大及以上环境污染事故的,在中央、省环保督察或“回头看”过程中出现问题被通报批评的;当年度发生一般及以上安全生产事故的;列入严重失信名单的;当年发生影响较坏群体性事件的。
26.本措施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若遇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政策调整,则作适当修改补充。其他我县已发布的各项政策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措施为准。本措施由县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