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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昌市兴山县两化融合贯标奖励政策:兴山县支持工业高质量发展专项扶持政策

       导读:兴山县支持工业高质量发展专项扶持政策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支持新一轮企业技术改造若干政策的通知》(鄂政办发〔2020〕61号)、《省级制.....

宜昌市兴山县两化融合贯标奖励政策:兴山县支持工业高质量发展专项扶持政策

兴山县支持工业高质量发展专项扶持政策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支持新一轮企业技术改造若干政策的通知》(鄂政办发〔2020〕61号)、《省级制造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鄂财产规〔2021〕3号)及《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工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宜府发〔2023〕2号)相关精神,为积极推进兴山县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规范专项资金的使用,特制定本政策。

第二条 本政策所称的专项资金是指县财政通过预算安排,专项用于贯彻落实省政府、市政府支持工业高质量发展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由县科学技术和经济信息化局、县财政局共同负责管理和分配。

第二章 支持方向和范围

第四条 对符合要求的工业技术改造项目、获得晋级提能、试点示范的企业予以政策支持。

第五条申报支持的企业或项目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或《湖北省工业与技术改造投资指南》支持方向。

第三章 支持方式、对象和标准

第六条 专项资金主要采用设备补贴、晋级提能、试点示范奖励等支持方式。同一企业同一事项符合多项申报条件的,按照“就高从优不重复”原则执行。

第七条 实施设备补贴

(1)支持范围。对企业实施以“智能化升级、集群化发展、服务化延伸、绿色化转型、安全化管控”为核心,结合产业导向、技术水平、项目规模、建设进度等因素,择优支持总投资在500万元以上的工业技术改造项目。

(2)支持方式。给予设备(含工业软件等)购置费用的10%予以补贴,单个项目补助资金不超过100万元。对设备投资在5000万元以上的项目实行“一事一议”,单个项目补贴不超过500万元。

(3)有关要求。已获得省级制造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设备补贴资金的项目不得重复申请县级设备补贴。

第八条 支持晋级提能

(1)支持范围。对实施技术改造项目的企业,年营业收入首次突破1000亿元、500亿元、100亿元、50亿元、20亿元、10亿元、5亿元的企业,分别一次性奖励500万元、250万元、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20万元、10万元。

(2)有关要求。年营业收入首次突破50亿元及以上等级企业必须获得省级晋级提能奖励资金后方能申报。

第九条 争创试点示范

(1)支持范围。根据国家相关批复文件,对成功争创试点示范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国家级制造业单项冠军示范企业100万元,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国家级制造业单项冠军产品、国家级服务型制造企业、国家级工业设计研究院、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国家级“两化融合”试点示范企业等奖励 50 万元。对首次获得省级制造业单项冠军示范企业奖励30万元,省级单项冠军产品、省级专精特新企业,省级服务型制造企业、省级工业设计研究院、省级工业设计中心、省级“两化”融合试点示范企业等奖励 20 万元。对通过“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认定的一次性奖励10万元。制造业企业新取得军工三证,给予每证一次性奖励10万元。

(2)有关要求。同类型试点示范奖励同年享受一次,就高不就低,不重复享受。

第四章 申报、审核及拨付

第十条 县科学技术和经济信息化局发布申报通知后,申请政策支持的企业应提交资金申请报告,包括申请文件和相关证明材料等。设备补贴类技改项目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项目实施企业为县内工业企业(含“飞地经济”工业企业,投资纳入县内统计的项目),且具有一定的经济规模,生产经营及财务管理规范,无违法违规行为;

(二)项目备案必须是工业技术改造项目(或按技改类项目统计入库的),固定资产投资(不含土地)在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在建设有效期内(原则上不超过3年)建成;

(三)项目纳入国家统计局一套表联网直报平台,并规范上报工业技术改造统计数据(军工企业不要求);

(四)技改项目所购设备必须以购置发票和付款凭证同时作为支付依据,且要与现场设备实物一致。

第十一条晋级提能、试点示范类项目需要以国家及省以上公示文件、荣誉证书等作为佐证材料。

第十二条县科学技术和经济信息化局负责组织辖区企业(项目)申报、审核、汇总。其中涉及专业性较强部分需要聘请第三方机构的,可以按照相关办法开展政府采购服务。上一轮工业技术改造政策断档期内(2021年、2022年)相关项目比照此政策执行。

第五章 监督检查及问责

第十三条县科学技术和经济信息化局、县财政局要加强监督管理,按照“公平公正、公开透明”的原则,提出专项资金分配方案报请县政府同意后实施。

第十四条 县科学技术和经济信息化局、县财政局应按要求向社会公示项目分配方案,并对设备补贴类技改项目,需在项目竣工后一年内组织开展绩效评价。

第十五条对编报虚假项目申报资料,套取技改专项资金等行为的,县科学技术和经济信息化局、县财政局将依规进行调查,并移交至相关部门采取通报批评、追回资金等方式进行处理。同时,责令项目管理单位进行整改,骗取资金的项目单位三年内不得申报相关财政资金。

第十六条县科学技术和经济信息化局、县财政局应加强对技改专项资金申报、审核、拨付等环节的组织、协调和管理工作,做好配合检查及绩效评价等工作。对存在违反规定分配或使用专项资金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12月31日。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县科学技术和经济信息化局、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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