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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鄞州区两化融合贯标奖励政策:宁波市鄞州区企业数字化转型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导读:宁波市鄞州区企业数字化转型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甬政办发〔2020〕72号)文件精神,聚焦智能制造,促进高水平融合发展,推动企业数字化转型,现依据区经信局和区财政局《关于印发〈2022年宁波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因素法分配专项资金鄞州区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鄞经信〔2022〕20号)文件,进一步明确各项.....

宁波市鄞州区两化融合贯标奖励政策:宁波市鄞州区企业数字化转型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宁波市鄞州区企业数字化转型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甬政办发〔2020〕72号)文件精神,聚焦智能制造,促进高水平融合发展,推动企业数字化转型,现依据区经信局和区财政局《关于印发〈2022年宁波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因素法分配专项资金鄞州区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鄞经信〔2022〕20号)文件,进一步明确各项政策的适用对象、申报条件,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绩效,特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条  资金来源

专项资金来源为市级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

第三条  资金使用范围

(一)市级数字化车间/智能工厂;

(二)市级自动化(智能化)成套装备改造;

(三)工业APP 培育;

(四)数字化转型管理体系认证;

(五)机器换人应用;

(六)国家、省级、市级项目;

(七)工控安全;

(八)企业上云。

第二章、资金补助范围及条件

第四条  申报单位基本条件

在鄞州区范围内依法登记注册、主要从事工业与信息产业制造、研发和服务相关的企业。

第五条  市级数字化车间/智能工厂

(一)重点支持面向“246”万千亿级产业集群(绿色石化、汽车、高端装备、新材料、电子信息、软件与新兴服务、关键基础件、智能家电、时尚纺织服装、生物医药、文体用品、节能环保)、传统制造业改造提升重点行业和前沿产业(5G、人工智能、工业互联网、大数据、区块链、氢能、空天信息及其他前沿产业/新兴产业/未来产业)。制造业企业建设的数字化车间/智能工厂项目,主要包括离散型和流程型两大类。

(二)申报项目应具有技术先进、市场潜力大、示范带动作用强的特征,有较强的行业代表性。

(三)项目整体建设周期原则上不超过两年。项目要素条件参照《宁波市智能制造相关项目标准细则(试行)的通知》(甬经信产数〔2021〕81号)文件要求。

(四)项目总投资(不含土地和建筑费用,仅包括设备、外购工业软件和技术服务)在1000万元(含)以上。

(五)项目应按规定完成项目备案(核准),并已认定为市级数字化车间/智能工厂项目。

第六条  市级自动化(智能化)成套装备改造

(一)重点支持面向“246”万千亿级产业集群和新兴产业等相关重点行业和细分领域中,制造业企业投入研制的自动化(智能化)成套装备改造项目。

(二)自动化(智能化)成套装备改造项目是基于专用自动化(智能化)加工单元、工业机器人、传感与控制装备、检测与装配装备等关键技术装备集成的自动化(智能化)成套生产装备(流水线),通过系统集成对各个生产环节的关键技术装备和整个生产过程实施有效管理,从而实现生产的自动化(智能化)。项目由自动化(智能化)成套装备应用企业申报,也可由应用企业牵头会同装备制造(集成)企业、智能制造工程服务公司、软件开发公司等进行联合体申报。其中:

1.申报企业愿意研制的自动化(智能化)成套装备、智能制造系统解决方案在本行业中推广应用并发挥示范带动作用。

2.联合体其他成员应具有较强的自动化(智能化)关键技术装备研发创新、制造、集成技术能力;具备整体系统解决方案设计、工业软件开发、软硬件系统集成、工业互联网应用和较强的市场拓展能力。

3.集团内部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但未对外开展相关业务的单位,不得作为联合体成员单位。

(三)项目整体建设周期原则上不超过两年。项目要素条件参照《宁波市智能制造相关项目标准细则(试行)的通知》(甬经信产数〔2021〕81号)文件要求。

(四)项目总投资(不含土地和建筑费用,仅包括设备、外购工业软件和技术服务)在700万元(含)以上。

(五)项目应按规定完成项目备案(核准),并已认定为市级自动化(智能化)成套装备改造项目。

市级数字化车间/智能工厂和市级自动化(智能化)成套装备改造项目,在项目执行过程中存在以下情况,项目建设单位应在项目建设期届满一个月前向所在镇(街道、园区)管理部门提出调整申请(详见附件1),经所在镇(街道、园区)审核盖章后,报区经信局同意后予以认可。项目调整次数原则上不得超过一次,未经审核同意的调整不予认可。

(1)项目建设内容(包括土建,主要是硬件设备、软件、技术服务)发生变化的。

(2)项目建设期需要延期的,最长可申请延期6个月。

(3)建设单位因不可抗力,或市场、技术等原因导致难以完成项目建设目标要求,需要终止项目建设的。

(4)其他有必要申请的调整事项。

第七条  工业APP 培育

重点扶持领域面向“246”万千亿级产业集群相关重点行业,

鼓励各类开发者基于工业互联网平台开发一批适配度高、活跃度强、效应好的工业APP,主要包括基础共性工业APP、行业通用工业APP和企业专用工业APP三大类。

第八条  数字化转型管理体系认证

(一)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

申请企业须是制造业企业,首次取得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认证证书,认证或发证单位必须具备法人资格。

(二)数据管理能力成熟度评估

申请企业须是制造业企业,首次取得数据管理能力成熟度评估(DCMM),评估机构须是具备相应资质的第三方独立法人单位。

第九条  机器换人应用

企业年度新购置台数不低于10台,投入额在200万元以上;符合“四减两提高”(减员增效、减能增效、减污增效、减耗增效,提高全员劳动生产率,提高优质品率)要求;按要求定期上报数据;在数字化转型方面建设成效显著。

第十条  国家、省级、市级项目

在企业数字化转型领域里,经区经信局推荐,列入国家、省级、市级大数据产业发展、新一代信息技术与制造业融合发展、工业互联网推广应用等试点示范项目,未尽项目需区经信局审核。

第十一条  工控安全

(一)信息(工控)安全诊断咨询

鼓励经认定的信息安全服务商加强对区内制造企业或工业互联网平台开展信息(工控)安全诊断咨询。

(二)工控安全贯标认定

申请企业须是制造业企业,首次取得工控安全贯标认定证书,认证或发证单位必须具备法定资格。

第十二条  企业上云

(一)企业上云产品须符合《浙江省企业上云考核认定标准(修订)》和《浙江省企业上云水平评估标准(修订)》(浙经信设施(2018)233号)。

(二)上云企业数量及指标完成情况以录入“全省企业上云数据监测系统”并经审核为准。由运营商代理的云服务商完成的上云企业数量计入运营商指标,运营商在完成区下达指标份额基础上给予补助,若未完成指标,不予补助。

(三)运营商或者云服务商与上云企业签订的合同须满三年以上,未满三年以上的,对运营商或云服务商的次年度指标考核数相应核减。

(四)一家运营商或云服务商为同一家企业提供不同云产品,数量计一,计入实际产生金额高的运营商或云服务商指标;不同运营商或云服务商为同一家企业提供相同或不同云产品,数量计一,计入输入平台早的运营商或云服务商指标。

第三章、资金补助标准

第十三条  补助标准

(一)市级数字化车间/智能工厂补助额度

对经评审验收的市级数字化车间/智能工厂,按照核定后的可

补助投资额给予不超过15%、最高800万元补助。其中项目实际设备、软件及技术投入增加超过项目下达计划投资额30%的按30%计算补助额。

(二)市级自动化(智能化)成套装备改造补助额度

对经评审验收的市级自动化(智能化)成套装备改造项目,

按照核定后的可补助投资额给予不超过15%、最高300万元补助。其中项目实际设备、软件及技术投入增加超过项目下达计划投资额30%的,按30%计算补助额。

(三)工业APP培育补助额度

对列入的工业APP培育项目,按基础共性、行业通用、企业专用三类基础分类分别给予每家最高15万元、10万元、8万元的补助。

(四)数字化转型管理体系认证奖励额度

对获得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2.0评定的企业,按评定结果等级AA级、AAA级及以上分别给予最高20万元、30万元的奖励。通过两化融合管理体系(GB/T23001-2017)贯标而未执行新型能力分级的企业,给予最高20万元的奖励。

对获得数据管理能力成熟度评估(DCMM)的企业,给予最高30万元的奖励。

(五)机器换人应用奖励额度

对“机器换人”应用企业给予最高10万元的奖励。

(六)国家、省级、市级项目奖励额度

对上级无资金奖励的项目,按国家级、省级、市级项目一次性给予最高30万元、20万元、10万元的补差奖励,每家企业每年度最高奖励额度不超过50万元。

(七)工控安全补助额度

经认定的信息安全服务商对区内制造企业或工业互联网平台开展信息(工控)安全诊断咨询,经评定给予信息安全服务商每家1万元的补助,当年度每家服务商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30万元。

对通过工控安全贯标认定的制造企业,给予最高10万元的补助。

(八)企业上云奖励额度

对运营商或云服务商,按确认通过的上云企业实际发生费用(以发票为准)、给予每家上云企业最高不超过1300元的奖励。

第四章、项目申报及资金拨付程序

第十四条  申报时间

(一)市级数字化车间/智能工厂项目和市级自动化(智能化)成套装备改造项目,项目建设单位应在项目竣工后一个月内向区经信局提出验收核查申请,并按要求提交项目竣工验收申请材料。

(二)工业APP 培育、数字化转型管理体系认证、机器换人应用、国家、省级、市级项目、工控安全、企业上云等项目申报受理时间,以申报通知为准。

第十五条  项目申报及资金拨付程序:

(一)符合专项资金扶持范围和条件的企业按通知要求填报,对企业资质、项目申报书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并向所在地镇(街道、园区)提交申报材料;

(二)各镇(街道、园区)根据申报通知要求,组织企业申报,并对属地内企业提交的资料初审并签署推荐意见后加盖管理部门公章,上报区经信局;

(三)区经信局根据项目要求组织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委托中介机构开展现场核查、验收和财务核查。市级数字化车间/智能工厂项目和自动化(智能化)成套装备改造项目,对未通过专家竣工验收,或经财务核查确认项目实际设备、外购工业软件和外购技术服务投入未达到项目下达计划投资额70%的,或未达到第五条(四)或第六条(四)款项目条件的,项目原则上不予认可竣工。

(四)经费方案由区经信局、区财政局审核后予以公示,经公示无异议后,由区经信局会同区财政局联合发文,下发补助经费。

(五)专项资金在“甬易办”平台进行政策兑付。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六条  企业在申请认定过程中如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信息或采取其它方法骗取补助的,一经查实,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七条  本办法所涉项目经费按照市级因素分配法安排的资金发放,如超项目经费,则按比例下调兑现标准。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区经信局和区财政局共同实施,并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实施期限为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止。本政策实施中如遇上级政策调整,按上级政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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