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全面贯彻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入推进数字经济做优做强“一号发展工程”的意见》,深化落实《新余市支持京东等龙头企业 加快数字经济发展三十条措施》文件精神,抢抓数字经济发展时代机遇,加快构建高新区数字经济生态体系,促进园区数字产业化、产业数字化发展,助力高新区昂首挺进“千亿园区”,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政策措施。
第一章 适用范围
第一条 本措施重点支持产业数字化转型升级、数字技术创新应用、数字产业规模发展等经区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领导小组认定的数字经济项目。
第二条 本措施所涉及的企业注册地和税收登记地须在新余高新区。
第二章 加快产业数字化转型升级
第三条 支持企业数字化转型。推动数字技术与实体经济深度融合。支持企业利用现代数字信息技术、先进互联网和人工智能技术对产业进行全方位、全链条改造。通过信息化升级、智能化改造等建设智能工厂、数字化车间。加大对工业互联网平台和标杆工厂的培育,推进锂电、光伏、智能制造、光电新材料、食品医药等重点行业数字化转型。
第四条 企业信息化升级奖励政策。鼓励企业推动传统产业信息化改造升级,建设企业级工业大数据中心(工业大脑)。对企业提升信息化水平,软硬件购置价在20万元以上且持续运行的,经认定后,按购置价的30%奖励,单个企业最高奖励100万元。(责任单位:经济发展局、财政金融局)
第五条 装备智能化改造奖励政策。鼓励企业加强技术装备更新升级,对现有设施、工艺条件、安全、环保节能及生产服务等进行智能化、数控化改造提升。对企业智能化改造,购置新设备200万元以上且投入使用的,经认定后,按购置价5%给予奖励,单个企业奖励金额不超过50万元。(责任单位:经济发展局、财政金融局)
第六条 供应链金融发展奖励政策。鼓励企业打造供应链金融平台,对平台区内实际信贷额超过10亿、50亿、100亿规模的,按照晋级补差原则分别给予100万元、200万、300万的奖励。(责任单位:对外合作局、财政金融局、高投公司)
第七条 推进二级节点平台应用奖励政策。支持规上企业接入新余市建设的工业互联网行业二级节点,视企业对于二级节点的重要程度,按接入费用的20%-50%进行奖励,每家企业不超过10万元。(责任单位:经济发展局、财政金融局)
第八条 促进“企业上云”奖励政策。我区企业与本地云服务商或运营企业签订的服务合同和实际发生费用在3万元以上的,按实际发生费用的20%给予奖励(属于数字经济企业的按30%),最高不超过100万元,鼓励企业生产管理系统和设备系统深度上云,验收合格后,单个企业给予3万元奖励。(责任单位:经济发展局、财政金融局)
第九条 企业规模发展奖励政策。数字经济企业上一年度应税销售收入首次达到5000万元、1亿元、5亿元、10亿元、20亿元的,按照晋级补差原则,一次性分别给予50万元、100万元、300万元、500万元、800万元的上台阶奖励。(责任单位:经济发展局、财政金融局)
第十条 企业做大做强奖励政策。数字经济企业被省级认定为独角兽企业、潜在独角兽企业、种子独角兽企业、瞪羚企业、潜在瞪羚企业的,一次性奖励480万元、180万元、120万元、24万元、12万元。(责任单位:经济发展局、财政金融局)
第十一条 新业态新模式发展奖励政策。支持微商、电商、网络直播、短视频平台有序发展,鼓励微创新、微应用、微产品、微电影等万众创新。对在高新区发展上述数字经济新业态的自然人,可按国家规定享受小规模纳税人相关税收减免政策。对新获得国家、省级电子商务示范企业(数字商务企业的),分别给予30万元、1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责任单位:对外合作局、党政办公室、财政金融局、税务局)
第三章 鼓励数字技术创新和应用
第十二条 支持企业创新应用。鼓励数字经济企业加大科技创新投入,创建科技创新平台。支持数字经济领域相关创新产品和解决方案与智慧城市建设深入融合,鼓励企业将创新成果应用于工业、农业、政务等领域。加大对新经济新业态应用场景的培育,打造一批标杆性应用场景,形成一批新技术新业态新模式。
第十三条 创新载体建设奖励政策。对新认定的国家、省级工程研究中心、产业创新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支持。对新认定的国家、省级重点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支持。对新认定的国家、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分别给予100万元、20万元支持。对通过国家两化融合贯标认证的企业,给予20万元支持。(责任单位:经济发展局、财政金融局)
第十四条 制定行业标准奖励政策。对作为第一企业起草单位参与制定标准的我区企业,在标准发布后,按照国际、国家和行业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和20万元的奖励。(责任单位: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经济发展局、财政金融局)
第十五条 新一代信息技术应用奖励政策。鼓励新一代信息技术与工业、农业、服务业的融合应用,对被政府部门纳入市级、省级、国家级的大数据、人工智能、5G应用、工业互联网、区块链、两化融合典型案例、示范应用等,按项目投入的20%,分别给予市级不高于10万元、省级不高于50万元、国家级不高于100万元的奖励。(责任单位:经济发展局、财政金融局)
第十六条 信息技术应用奖励政策。鼓励各类信息技术服务机构为我区企业提供项目申报的解决方案,对于获得国家、省级示范的项目,分别给予服务机构10万元、5万元奖励。(责任单位:经济发展局、财政金融局)
第四章 支持数字产业规模发展
第十七条 支持数字经济企业落地投产。加大对数字经济核心产业项目的招引力度,重点打造恒盛科技园、春龙街、赣西物流中心、广富城、颐嘉城数字经济集聚区,鼓励企业投资建设电商平台、综合供应链、第三方服务平台等新经济新业态项目。
第十八条 落户奖励政策。鼓励京东等龙头数字经济企业在我区注册法人企业,落户业务板块平行总部、区域性总部、研发总部、结算中心等。对实缴注册资本2000万元(含)以上,且上一年度应税销售收入5000万元(含)以上的,按注册实际到资的3%给予企业落户奖励,最高不超过300万元。(责任单位:对外合作局、财政金融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税务局)
第十九条 品牌项目奖励政策。对引进国内外知名、市场占有率高的电商平台(第三方机构公布国内交易额行业排名前20)、综合供应链(商品品类3000个以上且品牌商授权10个以上)、第三方服务商企业(服务企业50家以上且累计融资5000万元以上),一次性给予奖励50万元。(责任单位:对外合作局、经济发展局、财政金融局、税务局)
第二十条 税收奖励政策。对购地和入驻我区数字经济集聚区的数字经济企业(指新经济新业态类企业),前三年给予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100%奖励。(责任单位:对外合作局、财政金融局、税务局)
第二十一条 租金奖励政策。对入驻我区数字经济集聚区,且每千平米年度应税销售收入3000万元(含)以上的数字经济企业(指新经济新业态类企业),
(一)租赁高新区区属物业的企业,前三年租金采用“先交后返”的方式进行全额奖励;
(二)租赁第三方物业的企业,租赁面积500平米以下按4元/月/平米给予奖励,租赁面积500至1000平米按3元/月/平米给予奖励,租赁面积1000平米以上按2元/月/平米给予奖励,奖励最高不超过3000平米。(责任单位:高投公司、财政金融局、对外合作局)
第二十二条 装修奖励政策。对入驻我区数字经济集聚区,且每千平米年度应税销售收入3000万元(含)以上的数字经济企业(指新经济新业态类企业),
(一)租赁高新区区属物业的企业,如需管委会根据企业设计方案进行装修,则装修费用上限为每平米500元,最高不超过100万元,超过部分由企业自行承担;
(二)租赁第三方物业的企业,则根据企业实际装修费用进行奖励,每平米奖励不超过150元,奖励最高不超过3000平米。(责任单位:高投公司、晟投公司、财政金融局、对外合作局)
第二十三条 集聚区规模化发展奖励政策。对列入国家、省级数字经济类创新发展试验区(基地)、数字经济小镇、战略性新兴产业集群、新兴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智能制造基地、数字文化产业主导的省级文化产业园、数字商务产业园区、电商示范基地,分别给予一次性120万、60万元奖励。(责任单位:经济发展局、党政办公室、对外合作局、财政金融局)
第五章 提升数字产业要素支撑
第二十四条 组织领导支撑。成立新余高新区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领导小组,由区党工委书记、区管委会主任担任双组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各相关职能单位任成员,规划统筹全区数字经济融合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经济发展局,具体负责数字经济发展统筹协调工作,会同区对外合作局对项目的认定及政策的兑现提出意见。
第二十五条 金融要素支撑。自2022年开始,每年设立2000万元数字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用于支持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数字经济企业上市的,可享受高新区出台的上市扶持奖励政策。数字经济企业符合高新区融资担保条件的,可享受高新区出台的融资担保政策。(责任单位:财政金融局、高投公司)
第二十六条 人才扶持支撑。放宽数字经济产业人才认定条件。对在高新区重点数字经济企业从业五年以上且年薪50万以上(仅限工资薪金所得)或对企业作出突出贡献的人员,积极帮助申请市高层次人才;对在高新区重点数字经济企业从业三年以上且年薪30万以上(仅限工资薪金所得)或对企业作出突出贡献的人员,经认定后可办理新余高新区优秀企业家服务卡,享受相关政策。(责任单位:党群工作部、对外合作局、财政金融局)
第二十七条 人才团队支撑。企业年应税销售收入2000万元(含)以上,给予数字经济企业高管(公司副职以上负责人)工资薪金所得年缴纳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100%奖励,每户企业不超过2名。企业年应税销售收入1亿元(含)以上,每户企业不超过5名(责任单位:经济发展局、财政金融局、税务局)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对行业带动力强、发展潜力大、品牌影响力广的重大项目,经管委会研究后,采用“一事一议”量身定制招商政策,予以重点支持。
第二十九条 本措施中各项政策奖励若与市、区其他政策相重复,按最高标准执行,不重复享受。奖励金额包含上级奖励资金,如不足,由区级数字经济专项资金补足。
第三十条 本措施最终解释权归区经济发展局。本措施自2022年6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