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标杆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动新一代信息技术与制造业全要素、全产业链、全价值链的深度融合,发挥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标杆企业的示范带头作用,提升制造业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水平,为制造业高质量发展注入新动能,进一步加快我省制造业数字化转型,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注册的制造企业和制造服务企业中开展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标杆企业(以下简称“标杆企业”)的培育、遴选、认定和服务。
第三条 标杆企业的认定工作遵循企业自愿、择优确定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 标杆企业的认定、评价、管理等相关工作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各市(州)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所辖区域的推荐申报、指导和相关管理工作。
第二章 认 定
第五条 申请标杆企业认定的企业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湖南省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制造企业和制造服务企业,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运营和财务状况良好,信用良好且无违法记录,能按两化融合管理体系标准要求持续深入做好相关工作。
(二)企业信息化发展水平较高,建设的新型能力符合省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标杆企业四个申报方向之一(见附件1),通过实施贯标在推动企业战略转型、管理变革、流程优化、技术升级和数据开发利用等能力建设方面表现优异,形成了可复制、可推广的有效经验和模式。
(三)企业通过国家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评定工作委员会评定,获得评定证书且证书处在有效状态。
第六条 申请认定的单位应如实提供下列材料:
(一)湖南省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标杆企业申报书(见附件2);
(二)企业营业执照副本(验原件,交复印件);
(三)企业最近一次《两化融合评估调查问卷》及《两化融合评估报告》(电子版),如使用升级版贯标体系评级,则应提交《数字化转型诊断报告》(电子版);
(四)经审计的近两年年度财务报表(验原件,交复印件);
(五)企业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评定证书复印件;
(六)上年度纳税证明材料;
(七)荣誉证明文件复印件;
(八)认定主管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七条 认定程序
(一)申请企业填好申请材料,并将书面材料送至注册地所在市州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二)市州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初审后,将汇总表(见附件3)及相关企业申报材料送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三)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组织对申请企业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组织专家评审(必要时可对申报企业进行现场核查),择优确定拟认定企业名单,在省工信厅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
(四)公示有异议的,按照相关程序对有关问题进行核实处理;公示无异议的,对通过审核的企业由省工信厅发文公布;
(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组织专家总结梳理标杆企业经验做法和成效,推动先进经验和成功模式复制推广。
第三章 管理与政策
第八条 标杆企业申报,原则上每年组织一次。
第九条 经认定的标杆企业,符合条件的,按照省委省政府文件有关规定予以支持,支持推荐申报工信部新一代信息技术与制造业融合发展等试点示范。
第十条 经认定的标杆企业应积极配合省及所在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组织开展的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示范推广工作。
第十一条 对已获认定的标杆企业进行动态评估,每两年进行一次。进行动态评估时,标杆企业应向省及所在市州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提交自查评估表(见附件4)及企业最近一次《两化融合评估调查问卷》及《两化融合评估报告》(电子版),如使用升级版贯标体系评级,则应提交《数字化转型诊断报告》(电子版)。
第十二条 获认定的标杆企业如有下述情况之一的,取消其认定资格,并在三年内不再受理其认定申请。
(一)在申请认定过程中提供虚假信息;
(二)在安全、质量、市场竞争行为、公司管理、税收等方面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受到有关部门处罚;
(三)被列入失信黑名单;
(四)未能保持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评定证书有效;
(五)在动态评估中被认定为不合格;
(六)企业被依法终止。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附件:1. 湖南省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标杆企业申报方向
2. 湖南省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标杆企业申报书
3. 各市州推荐企业汇总表
4. 湖南省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标杆企业自查评估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