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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州市德清县两化融合贯标奖励政策:德清县推动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意见

       导读:德清县推动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意见为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加快推进数字产业化、产业数字化,坚定不移走工业强县、数字引领之路,不断推动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特制定如下政策意见。一、支持范围和重点(一)支持智能工业发展,推进产业数字化;(二)支持新兴产业发展,推进数字产业化;(三)支持企业做优做强,加快市场主体培育;(四)支持企业创新发展,提高核心竞争力;(五)支持企业品质升级,提升内在发展质量;(.....

湖州市德清县两化融合贯标奖励政策:德清县推动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意见

德清县推动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意见

为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加快推进数字产业化、产业数字化,坚定不移走工业强县、数字引领之路,不断推动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特制定如下政策意见。

一、支持范围和重点

(一)支持智能工业发展,推进产业数字化;

(二)支持新兴产业发展,推进数字产业化;

(三)支持企业做优做强,加快市场主体培育;

(四)支持企业创新发展,提高核心竞争力;

(五)支持企业品质升级,提升内在发展质量;

(六)支持企业绿色发展,增强可持续发展能力。

二、支持对象及基本条件

(一)支持对象:在我县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主要从事工业与信息化产业研发、制造和服务的企业。

(二)基本条件:

1.合法经营,依法纳税,管理规范;

2.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和良好的财务记录;

3.企业产业符合我县产业发展导向。

三、支持内容和标准

(一)推动智能工业发展

1.鼓励企业智能化改造。鼓励企业采用高端数控机床、工业机器人、智能化控制系统、自动化成套生产线等高端智能装备,提升生产效率和产品质量,对企业智能化技改项目生产性设备投入在200万元—2000万元的按设备投资额的5%给予补助,属于战略性新兴产业的按设备投资额6%给予补助;对生产性设备投入在2000万元以上的按设备投资额的6%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属于战略性新兴产业的按设备投资额7%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400万元。推动智能工厂(车间)建设,被认定为智能工厂的项目按生产性设备投入10%补助,单个项目最高补助1000万元;被认定为智能车间的项目按生产性设备投入8%补助,单个项目最高补助500万元。新引进项目被认定为智能工厂(车间)项目的,补助金额减半。被认定为省级以上智能工厂(含无人工厂)、市级智能工厂项目的分别奖励100万元、20万元;被认定为省级以上智能车间(含无人车间、数字化车间)、市级智能车间(含数字化车间)项目的分别奖励50万元、10万元(单个企业智能车间补助奖励不超过2个)。若同一项目涉及多项奖励的,按最高一项执行,不重复补助奖励。

2.鼓励企业数字化转型。支持企业围绕智能化改造、"互联网+"协同制造等开展制造模式创新,对投资200万元以上的信息化应用项目,完成后按实际投入的12%给予奖励,最高限额200万元;对获得国家、省、市级制造业"双创"平台(基地)、工业互联网平台的,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10万元的奖励;对通过工信部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评定的企业,给予50万元的奖励;对获得国家、省级两化融合、服务型制造、新型信息消费、工业互联网新模式新应用相关示范、试点企业(项目)的,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的奖励;对获得市级两化融合、工业互联网新模式新应用相关示范、试点企业的,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的奖励。

3.引培数字化工程服务机构。加快智能制造工程服务商培育,提升我县智能制造系统集成与服务能力。对注册在我县的工业互联网应用、机器换人、智能制造工程服务机构,每年按服务在我县智能制造的技术咨询、整体解决方案设计、设备制作、维护服务等收入的5%给予补助,对列入省经信厅公布的工业互联网应用、机器换人、智能制造工程服务公司名单的,追加资助2个百分点,单个企业每年资助最高不超过200万元。鼓励企业上云上平台,对列入省、市上云标杆(示范)企业的,分别给予30万元、10万元的奖励;对云服务商按照当年新增上云企业数量,给予1000元/家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对首次使用supET工业互联网平台各项服务的制造业企业,给予最高5万元的费用补助。

(二)推进数字产业化发展

4.支持数字经济核心产业企业做大做强。对首次列入国家、省电子信息产业百家重点企业、软件百强和互联网百强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50万元、20万元的奖励;对新纳入数字经济核心产业统计的企业(含新纳入省经信厅统计库的企业),给予一次性2万元奖励,对入库后应税销售收入连续三年增幅保持15%以上的企业,追加奖励10万元。

5.推进企业软件创新能力提升。鼓励企业软件研发并申请自主知识产权,对申请软件著作权并获得登记证书的企业,给予1000元/件的奖励,单个企业每年奖励不超过1万元;对通过软件能力成熟度CMM(集成CMMI)四级、五级认证的企业,分别给予30万元、60万元的奖励;对优秀的工业APP应用案例和软件产品,给予10万元/个的奖励。

(三)加强市场主体培育

6.积极扶持大企业发展。对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制造业单项冠军示范企业的,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奖励,对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制造业单项冠军培育企业(含产品)的,分别给予50万元、10万元奖励;对列入省"雄鹰"培育计划及"双金""双银"企业,给予个性化扶持政策;被认定为县功勋企业的给予企业经营者一次性100万元奖励;支持企业兼并重组,通过"一事一议"方式,对企业在进行兼并重组过程所发生的涉及房产和土地资产过户有关税收给予一定补助;行业龙头骨干企业经营者(含企业股东)将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用于扩大再生产的,通过"一事一议"方式给予企业经营者(含企业股东)一定的奖励。

7.支持企业提质增效。实行"亩均论英雄"奖励,当年实缴税金达到800万元(含)以上,且综合排名前10位的企业,给予一次性20万元奖励。实行发展经济贡献奖励,工业企业当年纳税达到一定标准,对其经营者按以下标准奖励(列入功勋企业不重复计奖):纳税1000万元—3000万元以下,且增幅在20%以上的,奖励30万元;增幅在16%—20%之间的,减半奖励。纳税3000万元—5000万元以下,且增幅在18%以上的,奖励50万元;增幅在15%—18%之间的,减半奖励。纳税5000万元以上,且增幅在16%以上的,奖励100万元;增幅在14%—16%之间的,减半奖励。

8.支持企业军民融合。对承担军队(含军队院校、科研机构)科研立项的项目,按设备投入给予不超过10%、最高200万元的补助;对成功取得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审查认证、装备承制单位资格证书和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的企业,每项分别给予10万元奖励;对新评定的国家级、省级军民融合示范企业,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奖励;对新评定的国家、省军民融合产业示范基地,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奖励。

9.扶持中小微企业发展。设发展速度奖、财政贡献奖、技术创新奖、节能减排奖、市场开拓奖,根据得分高低各取前10名,按每个奖项5万元奖励给企业。对新认定的省"隐形冠军"企业、市"隐形冠军"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省创新型示范中小企业、省"创业之星"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奖励。对新评定的省、市级小微企业成长之星的,分别一次性奖励5万元、1万元;对首次"个转企"企业的,给予0.3万元一次性奖励。对首次新进入规模工业企业的,给予2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新评定的国家级、省级小微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园(基地)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奖励,对新评定的五星级、四星级、三星级小微企业园,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10万元奖励。

(四)激发企业创新活力

10.鼓励企业加快创新平台建设。被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的,分别奖励100万元、50万元;被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市(县)级企业技术中心的,分别一次性奖励50万元、30万元、10万元,对首次评为优秀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的,一次性给予30万元奖励;对当年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工业设计研究院,分别一次性奖励100万元、50万元;对当年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和市级工业企业设计中心(企业),分别一次性奖励50万元、20万元和10万元。

11.支持企业加强研发设计。被认定为国家级、省级技术创新示范企业的,分别奖励50万元、30万元;对列入省技术创新项目(含高新技术产品计划)的,每项奖励10万元,对列入县技术创新项目计划的,每项奖励6万元;对通过省级新产品备案的,每项奖励0.5万元(单个企业不超过2个),通过鉴定的,每项再奖励4.5万元(单个企业不超过2个),对列入县级优秀新产品的,每项奖励5万元;对列入省级优秀新产品的,其中一等奖奖励20万元,二等奖奖励10万元,三等奖奖励5万元;对认定的国内、省内、市内重点领域首台(套)产品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10万元奖励;对列入当年度省"浙江制造精品"的,给予每项10万元奖励;对企业与高校、科研院所正式签约并已开展实施的科技合作项目,按照签约合同及支付给高校或科研院所的费用凭证给予20%的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对获得中国优秀工业设计奖、中国设计制造大奖一、二、三等奖的,分别一次性给予50万元、20万元、10万元奖励;大力发扬"工匠"精神,对评为国家级、省级和市级工艺美术大师的,分别一次性奖励10万元、5万元和2万元;获得国家药品(医疗器械)注册证书并在本县产业化的,化学药一类新药每个品种给予200万元的奖励,化学药二类新药或第三类医疗器械每个品种给予50万元的奖励。境内外均未上市的创新型中药、生物制品,每个品种给予200万元的奖励,境内外均未上市的改良型中药、生物制品,每个品种给予50万元的奖励。

12.鼓励高新技术及机电产品出口。对高新技术及机电出口企业前十强进行奖励,其中第一名奖10万元、第二名奖5万元、第三至第五名各奖3万元,其余奖励2万元(负增长企业不奖励)。

(五)推动企业品质升级

13.鼓励企业争创品牌。对获得中国驰名商标(不含司法认定)的,奖励50万元;获得浙江省知名商号、浙江省出口名牌的,奖励10万元;获得集体商标核准注册的一次性奖励10万元;对获得浙江省信用建设示范企业(行业)、浙江省AAA级"守合同、重信用"企业的,分别奖励10万元。对获得浙江省专业商标品牌基地、浙江省商标品牌示范企业的分别奖励20万元、10万元;对首次通过"浙江制造"品牌认证或绿色产品认证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每新增一类认证产品再奖励10万元。

14.鼓励企业质量标准提升。对获得中国质量奖(提名奖)、省(贡献奖或提名奖)、市、县各级政府质量奖的企业,分别给予100万元(70万元)、50万元(40万元)、30万元和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主导(参与)制定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省级地方标准的单位,按每项标准分别给予60万元(30万元)、40万元(10万元)、10万元(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参与单位排名在第六位及以后的减半奖励)。对主导制定"浙江制造"标准的单位,按每项标准给予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成功创建国家、省、市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的企业,分别给予主要承担单位20万元、10万元、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承担组建全国标准化专业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和标准工作组的单位,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和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15.鼓励企业加强管理体系建设。对导入卓越绩效管理模式并通过验收的企业,一次性给予2万元奖励。对通过测量管理体系认证的企业一次性给予3万元奖励。对通过国家CNAS实验室认可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对获批为省、市"先进质量管理孵化基地""质量教育实践基地"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3万元。推动食品工业企业诚信体系建设,对通过食品工业企业诚信管理体系评价的企业,给予5万元奖励。

(六)加快企业绿色发展

16.支持节能减排。企业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产品实施节能减排项目,设备投资60万元(含)以上且年节能量100吨标煤(含)以上的,经验收认定,按节能量给予150元/吨标煤的奖励,单个企业当年奖励不超过50万元。对通过审核验收的清洁生产企业一次性奖励5万元,对经认定的省级绿色企业、省级节水型企业一次性奖励10万元。

17.鼓励绿色制造体系建设。对列入国家绿色制造系统集成项目计划,实施完成并通过考核验收的项目,按照国家补助资金不超过50%进行配套补助,最高补助500万元。对列入国家绿色工厂、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绿色设计产品示范名单的,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的奖励;对列入省级绿色工厂、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绿色设计产品示范名单的,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20万元的奖励;对列入市级绿色工厂、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绿色设计产品示范名单的,分别给予10万元、10万元、5万元的奖励。

18.加快淘汰落后产能。对列入淘汰落后计划,在规定时间内关停淘汰的,经验收认定,按拆除设备评估净值的20%予以补助。补助资金在征收的差别化电价和企业用能权有偿使用费中列支。

四、附则

本政策自发文之日起实施,《德清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转型升级打造工业强县的若干意见》(德政发〔2016〕59号)、《德清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人工智能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德政办发〔2018〕2号)涉及支持工业智能制造体系建设的第13、14、15、16条和《德清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进一步促进工业企业兼并重组的实施意见》(德政办发〔2016〕77号)等文件废止。工业企业分类综合评价D类企业不享受本政策全部条款,C类企业按照本政策全部条款的70%享受(C类、D类企业的评定标准依据《德清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深化开展工业企业分类综合评价工作的意见(试行)》(德政办发〔2017〕19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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