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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安市两化融合贯标奖励政策:关于加快推进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的20条措施

       导读:关于加快推进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的20条措施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来陕考察重要讲话精神和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按照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陕政办发〔2020〕33号)要求,结合实际,制定以下措施。一、支持发展优势新兴产业(一)支持先进装备制造业发展。提升油服机械制造业发展水平,重点发展数字智能塔架式抽油机、煤气层开采专用设备、光伏设备、污水处.....

延安市两化融合贯标奖励政策:关于加快推进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的20条措施

关于加快推进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的20条措施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来陕考察重要讲话精神和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按照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陕政办发〔2020〕33号)要求,结合实际,制定以下措施。

一、支持发展优势新兴产业

(一)支持先进装备制造业发展。提升油服机械制造业发展水平,重点发展数字智能塔架式抽油机、煤气层开采专用设备、光伏设备、污水处理技术和成套设备、固体废弃物处理设备、军工、航空、汽车配套产业。推进信息技术在装备领域的应用,提高装备智能化水平。对获得国家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保费补贴的企业给予一次性补助30万元,被评定为省级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和智能制造装备产品,给予一次性补助20万元。(责任单位:市工信局、市财政局)

(二)支持服务型制造业发展。加快制造业企业通过创新优化生产组织形式、运营管理方式和商业发展模式,向“制造+服务”转型。支持企业在产品和服务融合、研发设计、工业互联网等领域,申请认定省级服务型制造示范企业(项目、平台)。(责任单位:市工信局、市发改委、市科技局)

(三)支持发展新材料产业。瞄准前沿性新材料,重点发展高性能膜材料、石墨烯高分子材料、闪烁晶体材料和光学反光材料等。加快新产品研发,扩大应用领域,培育一批新材料生产企业。对获得国家级、省级新材料首批次应用产品奖励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补助30万元、20万元。(责任单位:市工信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

(四)支持农产品加工企业发展。以特色农产品为基础,重点发展果品脆片、果汁、果脯、冷冻肉制品、精细分割制品、方便食品以及杂粮膨化食品等具有市场竞争力的高附加值产品,配套发展关联产业。对首次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地理标志商标的,按照市委、市政府既有文件进行奖励。(责任单位:市农业农村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工信局、市财政局)

(五)支持医药产业发展。以山杏仁、山桃仁、酸枣仁、甘草、黄芪、沙棘等道地中药材资源,培育中药名优品种,推进剂型改造和二次开发,提升“延安中药”品牌价值。对中药创新药、化学药创新药、生物制品创新药以及改良型新药、化学药改良型新药、生物制品改良型新药的,给予一次性50万元奖励。促进高端医疗器械产业发展。支持医用防疫物资企业技术改造,提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保障能力。(责任单位:市工信局、市卫健委、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财政局)

(六)支持制造业与信息化融合发展。加快培育大数据产业,促进大数据、云计算、物联网与工业融合,鼓励制造业企业“上云上平台”,推动低成本、模块化工业互联网设备和系统应用。对通过国家级、省级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评定并获得证书的企业,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对信息技术服务企业年销售收入首次达到1亿元的,给予一次性30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市工信局、市委网信办、市财政局)

(七)支持安全应急产业发展。围绕延安国家应急产业示范基地建设三年培育计划,指导和帮助高新区、新区、南泥湾开发区及各县(市、区)产业园区编制安全应急产业培育计划,策划安全应急产业招商引资项目,对符合产业投资方向的项目,优先申报争取各级专项资金支持和市级政策支持。(责任单位:市工信局、市发改委、市科技局、高新区管委会)

二、支持企业做优做强

(八)支持企业扩大投资。促进制造业投资,充分发挥延安特色资源优势和产业基础优势,推进制造业高端化、绿色化、智能化、集约化协同发展。对从外地引进或本地企业固定资产投资在3000万元以上的制造业新建项目,自项目正式开工之日起3年内完成全部投资的,按实际完成固定资产投资额的1%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责任单位:市工信局、市财政局)

(九)支持企业技术改造。加快传统产业改造升级,推动淘汰落后工艺技术和设备,提升关键领域技术水平。对在延固定资产投资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技术改造项目按年度给予奖补。对当年已完工项目,经验收合格后,按实际完成固定资产投资额的2%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200万元。(责任单位:市工信局、市财政局)

(十)支持企业规模进档。对上年度产值首次突破5亿元、10亿元、30亿元、50亿元、100亿元的制造业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50万元、100万元、300万元、500万元、1000万元奖励。帮助制造业企业用好用活增值税抵扣、加速折旧、专用设备税额抵免、研发费用税前扣除、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减免、技术转让减免税、进口设备免关税、重大技术装备进口零部件原材料免税等税收优惠政策。(责任单位:市工信局、市税务局、市财政局)

(十一)支持企业挂牌上市。积极推动有实力的制造业企业在主板、中小板、创业板、科创板上市,在“新三板”和陕西股权交易中心挂牌。对在我市成功上市的企业给予奖励,在主板上市的最高奖励2000万元,在中小板、创业板上市的最高奖励1000万元,在科创板上市的最高奖励300万元。在“新三板”挂牌的一次性奖励100万元,成功转板的按上市奖励政策奖励。对已经纳入市级挂牌上市后备企业库,当年在陕西股权交易中心成长板、交易板挂牌的前100户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30万元的奖励。(责任单位:市金融办、市财政局、市工信局、人行延安中心支行、延安银保监分局)

三、支持企业科技创新

(十二)支持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构建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加快提升企业自主创新能力,使企业真正成为研发投入、技术创新和创新成果应用的主体。对年度研发经费投入比上年增长50万元以上的制造业企业,按增量部分的1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责任单位:市工信局、市财政局、市科技局)

(十三)支持企业科研成果转化。对来源于高校院所,或与制造业企业协同创新的科技成果在企业实施转化的项目,总投入在1000万元以上的,按科技研发相关固定资产投资额的10%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500万元。(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工信局、市财政局)

四、支持企业争创名优

(十四)支持创建试点示范企业。对首次获得国家级、省级、市级相关称号的企业,给予相应的一次性奖励。对新认定的工业和信息化类的国家级、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新认定的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制造业单项冠军示范企业、国家单项冠军产品,一次性奖励30万元;鼓励企业申报国家工信部、省工信厅工业互联网、5G、新型消费、大数据产业、两化融合示范项目,支持企业申报省级示范智能工厂、省级示范智能车间,对认定企业在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方面给予优先考虑。(责任单位:市工信局、市财政局)

(十五)支持重大技术创新项目。对列入省市技术创新项目计划,直接投资额(包括设备购置、技术转让、专利和软件购买及研发费用等)在1000万元以上,具有较好产业发展示范作用、相关技术获得省级以上(含省级)科技奖、专利奖等奖励的重大技术创新项目,给予一次性50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市工信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

(十六)支持绿色制造体系建设。鼓励企业贯彻新发展理念,坚持绿色、低碳发展。对列入国家级、省级绿色工厂名单的企业,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奖励。对列入省级绿色(设计)产品、绿色园区、绿色供应链管理名单的,给予20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市工信局、市发改委、市生态环境局、市财政局)

五、强化要素保障

(十七)加强企业人才培养。大力实施“圣地英才计划”,围绕装备制造业、服务型制造业、新材料产业、农产品加工业、医药产业等引进高端紧缺人才,支持企业自主引进培养产业领军人才和创新创业团队。启动实施科技人才创新创业工程、新时代企业家工程,每年遴选支持一批本土产业领军人才。(责任单位:市委组织部、市人社局、市工信局、市财政局)

(十八)积极助力市场开拓。以制造业高质量发展为主题,适时举办《圣地大讲堂》系列活动和相关展会活动,组织制造业企业家赴先进制造业发达地区培训学习,对纳入延安市政府重点培育的品牌专业展览或会议,给予组织单位一定补贴。(责任单位:市委组织部、市人社局、市工信局、市财政局、市商务局、市招商局)

(十九)降低企业用地成本。对总投资在10亿元以上的制造业新建项目,根据产业发展需要,相关县(市、区)政府、工业园区及高新区、新区、南泥湾开发区,可按照不低于企业拿地成本的标准,采取专项资金扶持和代建专用基础设施等补助政策,缓解项目落地资金压力,推动项目加快建设。同时,各县(市、区)政府、工业园区及高新区、新区、南泥湾开发区,可按照延安市工业用地出让最低标准和土地实际取得成本综合确定工业用地挂牌起始价(底价)。<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局,各县(市、区)政府、工业园区管委会,高新区、新区、南泥湾开发区管委会>

(二十)优化提升营商环境。进一步简化审批流程,提高办事效率,缩短审批时限,以数据闭环搭建审批、监管、服务一体化平台。对落地延安的先进制造业企业,开通绿色通道,提供容缺受理、优先审批、“一对一”全程跟踪协调服务。切实保护企业、企业家和企业员工的合法权益,坚决查处纠正损害企业合法权益、破坏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的行为。(责任单位: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发改委)

本实施措施自公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由市工信局商相关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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