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915898572(微信同号,添加请备注)

吉安市泰和县两化融合贯标奖励政策:泰和县工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导读: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工业强县”核心战略,推动泰和县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鼓励工业企业开展“机器换人”技术改造,进一步加大创新投入,增强创新创造能力,实.....

吉安市泰和县两化融合贯标奖励政策:泰和县工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工业强县”核心战略,推动泰和县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鼓励工业企业开展“机器换人”技术改造,进一步加大创新投入,增强创新创造能力,实现产业倍增升级,并结合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县工业发展专项资金,是由县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支持我县工业经济发展和工业企业培育的资金。

第三条  县工信局作为工业发展专项资金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年度工业发展专项资金实施方案,明确专项资金重点支持的方向和对象,受理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申请、审核、组织评审等工作。

县高新区管委会及园区外企业所属乡镇人民政府、县财政局、县审计局、县税务局负责审核、评审等工作。

县财政局负责工业发展专项资金的预算安排、使用管理、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等工作。 

第二章  资金安排与使用原则 

第四条  从2024年起,县财政每年预算安排工业发展专项资金1000万元,重点支持工业企业智能装备使用、信息化系统应用、实施技改项目、促进产能倍增、降低用能成本、创新平台及荣誉申报等方面。在兑现工业发展专项资金工作中通过购买服务方式委托第三方所需相关费用,一并纳入工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五条  资金采用事后奖励方式。预算资金实行“零基预算”管理,结余资金不结转下年使用。

第六条  工业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坚持“公开受理、公平透明、依法依规、突出重点、择优扶持、绩效导向、管理规范”的原则。

第三章  奖励对象、内容及标准 

第七条  企业发展奖励

(一)奖励对象

我县电子信息、绿色食品大健康、智能装备制造三大主导产业及新能源、新材料等战略性新兴产业中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年缴税收40万元以上。

(二)奖励内容及标准

1.智能装备应用。鼓励企业实施“机器换人”项目,应用工业机器人、高档数控机床、自动化成套生产线等智能制造装备。对采购智能装备50万元以上的项目,按实际购买价格的10%给予补助;对采购列入国家《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推广应用指导目录》的首台智能设备按实际购买价格的20%给予一次性补助。单个企业每年补助不超过100万元。

2.信息化系统应用。鼓励企业在经营管理、生产制造、研发设计、市场服务、供应链等各环节中应用研发设计系统(PLM\PDM)、生产制造执行系统(MES)、经营管理系统(ERP)、设备管理系统、供应链能力系统(SCM)、营销管理系统(CRM)、办公自动化系统(OA\BPM)等信息化系统软件以及工业互联网平台。对采购或租用应用软件及平台20万元以上的项目,按实际购买价格的10%给予补助。单个企业每年补助不超过50万元。

第八条  企业经营奖励

(一)奖励对象

我县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年缴税收40万元以上。

(二)奖励内容及标准

1.实施技改项目。鼓励企业围绕建设“智能工厂”、“数字化车间”目标,实施自动化、数字化、绿色化、节能化等技术改造项目,在绿色改造、智能制造上不断提高设计、制造、工艺、管理水平,实现“减员、增效、提质、安全”目标,推动主导产业和传统产业不断向中高端迈进。对实施技改项目投入100万元以上,且在2年内建成的,采用竞争性分配方式,按技改项目生产性设备购置额和厂房建设固定资产投资额的5%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单个项目补助资金不超过100万元。

2.促进产能倍增。鼓励企业扩大产能做大做强,实现产能倍增上台阶。对年度应税销售额(以税务数据为准)首次突破1亿元、5亿元、10亿元、20亿元、50亿元规模以上的工业企业,分别给予2万元、5万元、10万元、20万元、50万元奖励。

第九条  降低企业用电成本

(一)奖励对象

我县电子信息、绿色食品大健康、智能装备制造三大主导产业及新能源、新材料等战略性新兴产业中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半年上缴税收20万元以上。

(二)奖励内容及标准

1.新增用电奖励。对规模工业企业按同比新增电量给予0.1元/千瓦时补贴;对新投产规模工业企业,按企业新增用电量30%计算奖励企业,单个企业最高全年奖励金额原则上不超过50万元。

2.峰谷用电奖励。峰谷分时用电规模工业企业用电量补贴时段为5:00-7:00(按全天用电量平均数测算),按用电量给予0.1元/千瓦时补贴。

第十条  科技创新和平台建设奖励

(一)奖励对象:在泰和县行政区域内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符合国家鼓励类产业政策的企业。

(二)奖励内容

1.创新平台建设。企业申报制造业创新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工业设计中心(研究院)、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等创新平台,对认定为国家、省级、市级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15万元、8万元。

2.企业创新发展。①对认定为国家级制造业单项冠军、专精特新小巨人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30万元;对认定为省级制造业单项冠军、专业化小巨人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创新型中小企业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10万元、5万元、1万元;②企业申报智能制造试点示范项目企业、管理创新示范企业、服务型制造示范企业(平台、项目)、制造业领航企业、智能工厂、数字化车间等企业荣誉的,对认定为国家级、省级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20万元。③参加“创客中国”等中小企业创新创业大赛,并获得省级一、二、三等奖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3万元、2万元,获得市级一、二、三等奖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3万元、2万元、1万元。

3.产品品牌创建。①新产品研发:对新产品立项并通过验收获得“江西省新产品证书”的新产品,每项给予一次性奖励2万元;被评优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省级优秀新产品,再次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3万元、2万元、1万元。②首台套研发:研发生产产品本年度被纳入国家、省级《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推广应用指导目录》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20万元。③赣出精品创建:在泰和生产的主要产品本年度被评为“赣出精品”的,每项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

4.两化融合发展。①通过省级“两化融合”示范企业认定一星级、二星级、三星级及以上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2万元、4万元、6万元(单个企业初评累计奖励不超过6万元)。通过“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认证,获得A级、AA级、AAA级及以上证书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15万元、20万元。②获得“5G+工业互联网”应用示范场景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获得“5G+工业互联网”应用示范企业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③对获评省级企业级、区域型(行业型、特色型)、综合型工业互联网平台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 万元、10 万元、15 万元。

5.**融合发展。对认定为省级**融合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对新取得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质、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装备承制单位资格资质之一的本地注册企业,给予每个资质10万元奖励;对参与**融合展览等活动的,给予每家企业1万元补贴。

6.鼓励绿色发展。①企业申报绿色工厂、绿色供应链管理示范企业的,对认定为国家级、省级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10万元;对获得国家级绿色设计产品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②对通过清洁生产审核并达到行业标准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③对工信部认定为再生资源综合利用等行业规范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④企业产品成功入选“能效之星”产品的,企业成功申报“能效领跑”企业、节水型企业、节水型标杆企业的,对认定为国家级、省级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10万元。

7.同一企业通过复核(复评、重新认定等)上述科技创新和平台建设的,按本办法同类奖励标准的30%给予补助。 

第四章申报、审核与拨付流程 

第十一条  工业发展专项资金(除降低企业用电成本奖励)采取企业申报、实地评审与绩效评价相结合的方式实行竞争性分配。工作流程为:

1.发布信息。县工信局通过多渠道发布年度资金实施方案,公布主体资格、申报流程、竞争程序等相关信息,负责政策宣传、实施、解读和答疑。

2.项目申报。凡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均可在规定时间范围内按照文件要求提交申报资料,材料一式八份,装订成册,加盖企业公章,材料要求真实规范。创新平台荣誉申报扶持奖励实行“免申即享”。

(1)泰和县工业发展专项资金申请表;

(2)泰和县工业发展专项资金申请报告。

申请报告内容包括企业基本情况、财务基本情况、项目建设情况、预期效益情况及相关佐证资料。提供的佐证资料包括营业执照和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设备采购合同、发票、付款凭证和照片,立项、用地或租赁、环评等前期手续文件,财务审计报告或会计报表及其他证明材料。

3.项目评审。县工信局对收集的申报资料进行形式审查后,会同县高新区管委会及园区外企业所属乡镇人民政府、县财政局、县税务局、县审计局配合专家组对项目进行实地核查及资料评审,并出具书面意见。

4.项目公示。项目评审结果及资金安排通过县人民政府网站向社会公示7个工作日。

5.项目审批。县工信局将经公示无异议的项目报县人民政府批准。

6.资金拨付。县财政局根据县人民政府批准的文件,下达项目预算指标并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7.绩效评价。县工信局会同县财政局对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效益等情况进行综合评价。

第十二条  降低企业用电成本奖励政策每半年组织兑现一次,采取企业申报、部门审核的方式进行奖励。工作流程为:

1.资金申报。符合条件的规模工业企业于每年7月20日、次年1月20日前,按要求填写好《泰和县工业企业用电补贴申请表》并报县工信局。

2.资料核实。由县工信局牵头,会同县财政局、县统计局、县税务局、县供电公司等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核实。

(1)规模工业企业名单由县工信局、县统计局负责核实;

(2)企业上缴税收由县税务局负责核实;

(3)企业用电量由县供电公司负责核实;

(4)企业奖励金额由县财政局负责核实。

3.资金审批。县工信局将用电奖励情况报县人民政府批准。

4.资金拨付。根据确定的企业奖励资金,按程序拨付至相关企业。 

第五章  监督与管理 

第十三条  工业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接受审计、财政、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县工信局、县财政局对项目组织实施、资金使用绩效和经济效益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跟踪。实行企业法人和项目负责人负责制,凡涉及弄虚作假、截留、挪用工业发展专项资金,妨碍监察和审计部门依法对项目进行督察和审计,违反项目操作程序的,追究有关企业法人代表及项目负责人的责任,追缴资金并取消其以后年度申请奖补资金的资格;构成犯罪的将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 获奖企业除达到申报要求外,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具备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

2.两年内未发生重特大安全生产、产品质量安全事故;

3.无违法违纪及失信行为;

3.没有违反国家、省、市、县有关政策规定。

第十六条  涉及创新平台及荣誉奖励的,以年度有效证书或认定红头文件为依据。

第十七条  本办法为县级奖励标准,不包含上级资金。本办法涉及我县其他政策性奖补条款的,按就高且不重复原则办理。

第十八条  已签订优强企业招引合同的、且在合同约定政策兑现期间内的企业,不能申报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的奖励政策。

第十九条  智能设备应用项目不扶持采购二手设备。已享受扶持资金的设备至少自用两年。智能装备应用与实施技改项目不可同时申报。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由县工信局会同县财政局负责解释。原《泰和县促进智能装备应用推动产业转型升级实施意见》(泰府办字〔2017〕229号)、《关于印发泰和县降低工业企业用电成本优惠办法的通知》(泰府办字〔2017〕250号)文件同时废止。

专利服务 商标服务 版权服务
申请试用 在线咨询 申请合作